关于进一步做好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
本科生疫情防控日报告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各项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底线,维护校园稳定和学生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和教育部在疫情期间对高校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和内蒙古农业大学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特制订《关于进一步做好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本科生疫情防控日报告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所有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日报告的流程
第三条 本科生每日24点前,通过“易班平台-疫情上报服务”如实填报个人数据,完成日报告。
第四条 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疫情防控日报告的督导和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整体疫情数据的管理和上报。
第五条 出现因手机、网络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填报的故障时,学生可与班长联系解决(学校设有易班班长群)。
第六条 填报故障未能及时解决时,应提前和班主任老师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履行疫情防控日报告;班主任及时向学生工作办公室上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未完成疫情防控日报告的学生进行及时通报,对班级填报情况进行数据统计。
第三章 违反日报告制度的教育管理及结果应用
第八条 未完成疫情防控日报告1次的,给予学院通报,计入学生个人在校表现;未完成疫情防控日报告2次的,学生须做书面检讨,同时在本学期的评优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不予优先考虑;未完成疫情防控日报告3次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填写疫情防控记录清单,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对于未完成疫情防控日报告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及未上报的原因;无故不报的,要给予思想教育,并做好工作记录,同时将工作记录情况报备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未完成疫情防控日报告,或瞒报、漏报、谎报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校纪校规或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疫情防控日报告情况,作为今后班集体和学生个人评奖、评优、推优的必要参考指标,同时作为班主任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结合实际,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代章)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