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内蒙古农业大学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
实验中心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规章制度 > 实验中心 > 正文

实验室指导教师(导师)安全责任制度

添加时间:2019-05-20 来源: 浏览次数:

学校教职工都是教育工作者,承担着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的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学生的安全。本着使学院的安全工作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验室指导教师管理制度,指导教师(包括导师)应在学生实验中履行以下责任,做到敬职免责:

1、指导教师(包括导师)要加强安全文化学习,提高安全素质。如实验室危险意识、事故应急处置、实验安全应对措施与技能等安全文化。

2、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对自己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安全培训与相关规章制度教育,同时要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对学生所要使用的设备进行培训,直到学生能顺利操作为止,并保留培训记录材料。

3、指导教师或所带学生应及时履行实验室申请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审批时间使用实验室,并在实验结束后及时履行验收程序。如违反实验室申请与验收规定的指导教师和所带学生将被列入学院黑名单,限制使用学院实验室,并予以一定的惩罚。

4、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每日监督、指导学生实验进行过程。如因指导教师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不当事故,由该教师负责,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教育不当或违犯实验操作要求而发生烧伤、触电、机械损伤、中毒等学生身体伤害的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教师责任。

5、对于危险有毒药品、易燃易爆物的采购,指导教师必须经过四级审批后才可购买,而且必须从正规途径购买,购买量以小剂量为原则,必须在国家相关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限定量以内;在购买后必须交由实验室负责人入库管理;使用时也必须经过四级审批;使用过程指导教师有义务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建立危险有毒药品、易燃易爆物的全生命周期记录,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监督检查职责,并留有记录。

6、指导教师与所带学生有义务高频次检查实验室各项可能的安全隐患,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教研室、学院毫无保留地提出意见建议,并监督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

7、指导教师要严格教育学生按学院规章制度从事实验活动,做到督促监督学生每日清理实验室、合理及时处理废弃物,不可随意处理废物。

8、指导教师如违反以上规定,犯故意、过失、失职或渎职错误,造成学校、师生财产损失或师生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

2019年5月13日

下一条: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 实验室负责人工作职责制度

关闭

  
内蒙古农业大学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
蒙ICP备05000415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306号
电话:0471-4310285 邮政编码:0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