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会的名称《内蒙古可再生能源学会》(译名:Inner Mongoli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 缩写:IMRES)。
第二条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由自治区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通过本学会的民事活动促进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事业的发展,学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学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学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会住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农业大学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对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在科研、应用、产业化等方面的学术见解和成果进行交流,促进科技进步。
(二)针对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召开研讨会,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提出建议。
(三)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科普宣传活动。
(四)同区外可再生能源学术团体建立联系,沟通情况,介绍经验,共同进步。
(五)邀请国内外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知名专家到我区进行学术交流。
(六)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协交办的工作。
(七)接受自治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在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方面交办的事宜。
(八)接受内蒙古农业大学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管理、科研、教学、推广与应用等);
(四)热心学会工作,支持和参与学会组织的有关公益活动。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公布接受正式会员名单。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科普宣传活动等;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将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科协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学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使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采用通讯方式选举),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科协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内蒙古科协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的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单位或个人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十月份,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会员可以一次性交纳几年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内蒙古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内蒙古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科协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