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设备利用率、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开放,应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院学生开放。
第二条全院要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学院定期对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绩效考核、评优等方面。
第二章开放的形式和条件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形式采取以学生为主体,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室自身的特点,根据学生的需要,灵活确定开放形式。学院鼓励实验室开放形式多种多样。
1.教师课题项目引导型:根据实验室条件,指导教师结合科研实践,设置具有一定研究意义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指导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
2.实验室课题引导型:指导教师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开放实验课题等,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兴趣爱好、课余时间等预约选做实验。
3.学生课题引导型: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知识自行拟定具有实践性价值的实验课题或研究课题,最终可形成小发明、小制作、论文、专利等实验活动。
4.课内外实验补充型:学生根据所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掌握情况,自行申请在课内没有掌握的实验或课内没有开设的实验,最终可形成实验报告等实验活动。
第五条为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效果,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上各类形式的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内容的前瞻性:实验室开放课题型项目原则上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课内外实验补充型实验不做创新型要求,但需满足补充型实验是否具有开放条件。
2.项目的自主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是指导教师、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愿申请、选做的项目形式。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中心统一协调。各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实行项目申报制。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报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开学第一周申报,并填报《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立项用表)》或《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课内外实验申请表》,每个课题型项目人员原则上由2人以上构成,课内外实验补充型不受人员数限制。由教授委员会对实验室开放项目立项、成果和相关奖励进行进行初审,交教学院长审核并公布结果。
第八条拟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首先要了解项目的背景、难点和创新点,根据时间和兴趣填写《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选做用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要求进行实验;拟进行课内外补充实验,根据时间填写《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课内外实验型申请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要求进行实验。
第九条对课题引导型实验室开放项目如连续两个学期没有学生选做,则第三个学期此项目不予再进行立项。
第四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职责
第十条实验室开放实行谁主导谁负责,指导教师为实验室开放的直接负责人,应该对开放项目过程和结果负责。
实验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并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检查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教师负责对实验室开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实验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实验室开放项目是实验教学形式延伸和必要补充,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要按照日常教学的要求认真对待。
学生开学初应关注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网站上公布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了解开放项目内容,结合自身情况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报名。获批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次者,将取消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的资格。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发安全事故或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论文或专利等实验成果。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凡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经由教授委员会协同实验中心审核项目成果,据审核结果给予不同数量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二条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奖励办法如下:
1.每个课题引导型项目最低资助2000元供项目成果的发布,具体金额由教授委员会协同实验中心核定项目成果初定资助金额,最终由学院裁定。另外,实验易耗品由学院负责,每个指导教师1个学期的批准项目数不超过2项;
2.课内外实验补充型据实验规划学时、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由教授委员会协同实验中心核定指导教师工作量,一周按16学时计算;
3.课内外实验补充型指导教师核定后的工作量均计入教师考核中;
4.实验室负责人每辅助完成1个课题型开放项目按8个工作量计算;每辅助完成1周补充型开放实验按4个工作量计算,实验室负责人所得工作量均计入教师考核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中。